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,其中一起案例,涉大V恶意炒作致一综艺节目选手被网暴。
【资料图】
原告陈某为综艺节目选手,被告周某为“娱乐大V”。周某发布文章称陈某学术造假、爱妻人设破灭等,一度登上热搜。
庭审中,被告方称文章为转载搬运,是猜测性言论,不存在诽谤;原告则提交了录取通知书、答辩材料、当事人证言等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通过“大V”账号转发文章时,未尽合理核实义务,恶意营销炒作,吸引流量谋取不当利益,存在主观过错,判决被告发布道歉信,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。
“网络大V”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
不少网络大V具有一定影响力,其发布的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、后果不可逆、社会影响大等特点。
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发现,部分网络自媒体、营销号、网络大V往往为了吸引关注度和流量,制造猎奇信息、挑起网民情绪或跟风炒作热点事件,引发众多跟帖评论进而引发网暴;部分则利用其较高的关注度和粉丝量,诱导粉丝不理智行为,从而产生网暴。
“网络大V作为发言者影响力越大,一旦言论失当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将越严重。因此,网络大V相较于普通民众,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,应更审慎使用其影响力,注意行为边界,恪守法律底线。”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。
对于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、以及给受害人造成人格权益损害可能性较高的言辞,网络大V要承担更高的核实注意义务。
对于“网络大V”以盈利为目的,故意实施蹭热度、标题党、带偏节奏或者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,应当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。
(原标题:娱乐大V恶意炒作,致一综艺选手被网暴!法院判了——)
来源:北京日报 记者 徐慧瑶、@央视新闻
流程编辑:TF022
标签: